同意收集及使用个人信息

公司名称(以下简称"公司")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, 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 并迅速、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问题, 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
第1条(个人信息处理目的)
公司为了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除了以下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, 如果使用目的发生改变, 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得到同意后, 采取必要措施。

1. 主页会员注册及管理
以确认会员加入意向,按照提供会员制服务进行本人识别、认证、会员资格维护、管理,根据限制性本人确认制度,进行本人确认、防止不正当利用服务,并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以是否确认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、是否阅读各种告知和通知、处理问题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
2. 提供财物或服务
以物品配送、服务提供、合同及账单发送、内容提供、定制服务提供、本人认证、年龄认证、费用结算及结算、债券托收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
3. 处理苦衷
以确认信访人的身份确认信访事项、联系、通知事实调查、通报处理结果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

第2条 (个人信息处理与保留期限)
① 公司根据法令在使用期间内处理、拥有个人信息,并在使用期间或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得到同意的个人信息
②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。

1. 主页会员注册及管理:直到退出公司/团体的主页为止
但是,符合下列事由时,直到该事由结束为止
1) 由于违反相关法令正在进行调查、侦查时,直到该调查、侦查结束为止。
2) 使用网站后还有债权及债务关系时,结算相应债权、整理债务关系为止
2. 提供财物或服务: 财物、服务供应完成及费用结算、结算完成为止
但是,符合下列理由时,直到该期间结束为止
1) 根据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》的标示、广告、合同内容及履行等记录交易相关内容
- 标识、广告相关记录: 6月
- 合同或约购撤回,货款结算,财物等的供应记录:5年
-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:3年
2) 根据《通信秘密保护法》第41条规定保管通信事实确认资料
- 用户电信日期时间、开始、结束时间、对方用户编号、使用度数、发信基站位置追踪资料:1年
- 电脑通信,网络登录记录资料,连接地追踪资料:3个月

第3条 (个人信息由第三方提供)
① 公司仅在第1条(个人信息处理目的)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只有在信息主体的同意、法律的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的情况下,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
②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以下个人信息。
- 个人信息提供者 : <是>(株)OOO卡>
- 被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 : <例) 共同举办活动等业务合作及发放合作信用卡>
-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: <例) 姓名、地址、电话号码、邮箱地址、信用卡结算账户信息>
- 被提供者的持有,使用期限:<例)根据信用卡发放合同的交易期间>

第4条 (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)
① 公司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,委托如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。

- 受托人(受托者):(株)I'm Web
- 委托业务内容:提供购物中心托管服务系统、移动应用程序服务、营销服务及附加、合作服务及通知、朋友聊天、短信发送代理服务等

- 受托人(受托者):OOPG
- 委托业务内容: 结算及售后服务业务

- 受托人(受托者):OOO快递
- 委托业务内容: 商品配送业务

- 受托人(受托者):OOO客服中心
- 委托业务内容: 客户咨询业务

- 受托人(受托者):OOO
- 委托业务内容: 确认本人的业务


② 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时,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规定,除委托业务执行目的外,禁止处理个人信息、技术性、管理性保护措施、再委托限制、对受托人的管理、监督、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,并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示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。
③ 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人变更时,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公开方针。


第5条 (使用者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)

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对公司行使下列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
1.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
2. 存在错误时要求更正
3. 删除要求
4. 停止处理要求
② 根据第1项的规定,权利行使可以通过书面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传真(FAX)等方式进行,公司对此将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。。
③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等时,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,不得使用或提供相应个人信息。
④ 根据第1项的规定,权利行使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者等代理人进行。 在这种情况下,必须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任状。
⑤ 信息主体不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,侵犯公司正在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私生活。

第6条 (处理个人信息项目)
公司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。

1. 主页会员注册及管理
必备项目:<例)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用户名、密码、地址、电话号码、性别、邮箱地址、i-pin号码>
选择项目:<例)结婚与否,关心领域>

2. 提供财物或服务
必备项目 : <例)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用户名、密码、地址、电话号码、邮箱地址、i-pin号码、信用卡号码和银行账户信息等结算信息>
选择项目:<感兴趣领域,过去购买明细>

3. 在网络服务使用过程中,以下个人信息项目可以自动生成并收集。
IP地址、cookie、MAC地址、服务使用记录、访问记录、不良使用记录等

第7条 (废除个人信息)
① 公司因超过个人信息保留期限、达成处理目的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,应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。
② 经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拥有期限或即使达到了处理目的,仍需根据其他法令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,将该个人信息转移到另外的数据库(DB)或保管场所进行保存。
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
1. 销毁流程
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,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。
2. 销毁方法
公司采用低水平格式(Low Level Format)等方法销毁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,不得重放记录,纸质文件中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。



第8条 (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)
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,公司采取以下措施。
1. 管理措施: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,定期员工培训等
2. 技术性措施: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管理、访问控制系统安装、固有识别信息等的加密、保安程序的安装
3. 物理措施: 电算室、资料保管室等的禁止接近

第9条 (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、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)
① 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,使用储存使用信息并随时加载的"cookie"
② cookie是用于运营网站的服务器(http)发送给用户电脑浏览器的少量信息,也可以储存在用户电脑内的硬盘中。
一、 Cookie的使用目的:掌握用户访问过的各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态、人气搜索词、安全连接与否等,用于向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。
二、 cookie的安装、运行和拒绝:通过设置浏览器顶部的工具>互联网选项>个人信息菜单中的选项,可拒绝保存cookie。
三、 拒绝保存cookie时,使用定制型服务可能会遇到困难。

第10条 (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)
① 公司全权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,为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信息主体的不满及受害救济等,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

▶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姓名 : 丁天
部门名: 运营部
联系方式:globalemergingartist11@gmail.com
※ 连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。

② 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使用公司服务(或事业)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、投诉处理、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。 公司会及时答复和处理信息主体的询问。

第11条 (个人信息阅览请求)
信息主体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,向以下部门提出阅览个人信息的请求。 公司会努力使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迅速得到处理。


第12条 (权益侵害救济方法)
信息主体可以向以下机构咨询个人信息侵害的受害救济、咨询等。

▶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(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)
- 所管业务:申报个人信息侵害事实,申请咨询
- 主页 : privacy.kisa.or.kr
- 电话:(无国号)118
- 地址:(58324)全南罗州市振兴街9号(光伽蓝洞301-2)3楼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

▶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
- 所管业务: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,集体纠纷调解(民事解决)
- 主页 : www.kopico.go.kr
- 电话:(无国号) 1833-6972
- 地址:(03171)首尔特别市钟路区世宗大路209政府首尔大厦4楼

▶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团 : 02-3480-3573 (www.spo.go.kr)
▶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: 182 (http://cyberbureau.police.go.kr)

第13条 (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施行及变更)
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从20XX. X. X开始适用。
同意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。

试镜视频提交方法

通过报名邮件提交亲自拍摄的试镜视频或者视频链接


报名电子邮件:

globalemergingartist11

@gmail.com

试镜视频长度控制在5分钟以内
可在任意奏鸣曲内自由截取
邮件主题 【姓名/比赛项目/竞赛组别】

例子)元恩熙/钢琴/成人组


※ 必须要统一申请书和电子邮件主题里的姓名

同意收集及使用个人信息

公司名称(以下简称"公司")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, 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 并迅速、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问题, 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
第1条(个人信息处理目的)
公司为了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除了以下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, 如果使用目的发生改变, 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得到同意后, 采取必要措施。

1. 主页会员注册及管理
以确认会员加入意向,按照提供会员制服务进行本人识别、认证、会员资格维护、管理,根据限制性本人确认制度,进行本人确认、防止不正当利用服务,并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以是否确认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、是否阅读各种告知和通知、处理问题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
2. 提供财物或服务
以物品配送、服务提供、合同及账单发送、内容提供、定制服务提供、本人认证、年龄认证、费用结算及结算、债券托收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
3. 处理苦衷
以确认信访人的身份确认信访事项、联系、通知事实调查、通报处理结果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

第2条 (个人信息处理与保留期限)
① 公司根据法令在使用期间内处理、拥有个人信息,并在使用期间或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得到同意的个人信息
②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。

1. 主页会员注册及管理:直到退出公司/团体的主页为止
但是,符合下列事由时,直到该事由结束为止
1) 由于违反相关法令正在进行调查、侦查时,直到该调查、侦查结束为止。
2) 使用网站后还有债权及债务关系时,结算相应债权、整理债务关系为止
2. 提供财物或服务: 财物、服务供应完成及费用结算、结算完成为止
但是,符合下列理由时,直到该期间结束为止
1) 根据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》的标示、广告、合同内容及履行等记录交易相关内容
- 标识、广告相关记录: 6月
- 合同或约购撤回,货款结算,财物等的供应记录:5年
-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:3年
2) 根据《通信秘密保护法》第41条规定保管通信事实确认资料
- 用户电信日期时间、开始、结束时间、对方用户编号、使用度数、发信基站位置追踪资料:1年
- 电脑通信,网络登录记录资料,连接地追踪资料:3个月

第3条 (个人信息由第三方提供)
① 公司仅在第1条(个人信息处理目的)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只有在信息主体的同意、法律的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的情况下,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
②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以下个人信息。
- 个人信息提供者 : <是>(株)OOO卡>
- 被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 : <例) 共同举办活动等业务合作及发放合作信用卡>
-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: <例) 姓名、地址、电话号码、邮箱地址、信用卡结算账户信息>
- 被提供者的持有,使用期限:<例)根据信用卡发放合同的交易期间>

第4条 (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)
① 公司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,委托如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。

- 受托人(受托者):(株)I'm Web
- 委托业务内容:提供购物中心托管服务系统、移动应用程序服务、营销服务及附加、合作服务及通知、朋友聊天、短信发送代理服务等

- 受托人(受托者):OOPG
- 委托业务内容: 结算及售后服务业务

- 受托人(受托者):OOO快递
- 委托业务内容: 商品配送业务

- 受托人(受托者):OOO客服中心
- 委托业务内容: 客户咨询业务

- 受托人(受托者):OOO
- 委托业务内容: 确认本人的业务


② 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时,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规定,除委托业务执行目的外,禁止处理个人信息、技术性、管理性保护措施、再委托限制、对受托人的管理、监督、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,并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示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。
③ 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人变更时,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公开方针。


第5条 (使用者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)

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对公司行使下列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
1.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
2. 存在错误时要求更正
3. 删除要求
4. 停止处理要求
② 根据第1项的规定,权利行使可以通过书面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传真(FAX)等方式进行,公司对此将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。。
③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等时,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,不得使用或提供相应个人信息。
④ 根据第1项的规定,权利行使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者等代理人进行。 在这种情况下,必须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任状。
⑤ 信息主体不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,侵犯公司正在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私生活。

第6条 (处理个人信息项目)
公司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。

1. 主页会员注册及管理
必备项目:<例)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用户名、密码、地址、电话号码、性别、邮箱地址、i-pin号码>
选择项目:<例)结婚与否,关心领域>

2. 提供财物或服务
必备项目 : <例)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用户名、密码、地址、电话号码、邮箱地址、i-pin号码、信用卡号码和银行账户信息等结算信息>
选择项目:<感兴趣领域,过去购买明细>

3. 在网络服务使用过程中,以下个人信息项目可以自动生成并收集。
IP地址、cookie、MAC地址、服务使用记录、访问记录、不良使用记录等

第7条 (废除个人信息)
① 公司因超过个人信息保留期限、达成处理目的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,应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。
② 经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拥有期限或即使达到了处理目的,仍需根据其他法令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,将该个人信息转移到另外的数据库(DB)或保管场所进行保存。
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
1. 销毁流程
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,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。
2. 销毁方法
公司采用低水平格式(Low Level Format)等方法销毁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,不得重放记录,纸质文件中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。



第8条 (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)
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,公司采取以下措施。
1. 管理措施: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,定期员工培训等
2. 技术性措施: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管理、访问控制系统安装、固有识别信息等的加密、保安程序的安装
3. 物理措施: 电算室、资料保管室等的禁止接近

第9条 (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、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)
① 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,使用储存使用信息并随时加载的"cookie"
② cookie是用于运营网站的服务器(http)发送给用户电脑浏览器的少量信息,也可以储存在用户电脑内的硬盘中。
一、 Cookie的使用目的:掌握用户访问过的各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态、人气搜索词、安全连接与否等,用于向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。
二、 cookie的安装、运行和拒绝:通过设置浏览器顶部的工具>互联网选项>个人信息菜单中的选项,可拒绝保存cookie。
三、 拒绝保存cookie时,使用定制型服务可能会遇到困难。

第10条 (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)
① 公司全权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,为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信息主体的不满及受害救济等,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

▶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姓名 : 丁天
部门名: 运营部
联系方式:globalemergingartist11@gmail.com
※ 连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。

② 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使用公司服务(或事业)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、投诉处理、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。 公司会及时答复和处理信息主体的询问。

第11条 (个人信息阅览请求)
信息主体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,向以下部门提出阅览个人信息的请求。 公司会努力使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迅速得到处理。


第12条 (权益侵害救济方法)
信息主体可以向以下机构咨询个人信息侵害的受害救济、咨询等。

▶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(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)
- 所管业务:申报个人信息侵害事实,申请咨询
- 主页 : privacy.kisa.or.kr
- 电话:(无国号)118
- 地址:(58324)全南罗州市振兴街9号(光伽蓝洞301-2)3楼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

▶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
- 所管业务: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,集体纠纷调解(民事解决)
- 主页 : www.kopico.go.kr
- 电话:(无国号) 1833-6972
- 地址:(03171)首尔特别市钟路区世宗大路209政府首尔大厦4楼

▶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团 : 02-3480-3573 (www.spo.go.kr)
▶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: 182 (http://cyberbureau.police.go.kr)

第13条 (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施行及变更)
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从20XX. X. X开始适用。
同意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。

试镜视频提交方法

※ 通过报名邮件提交亲自拍摄的试镜视频或者视频链接


报名电子邮件 : 
globalemergingartist11@gmail.com
试镜视频长度控制在5分钟以内
可在任意奏鸣曲内自由截取

可提交演奏视频链接



邮件主题 【姓名/比赛项目/竞赛组别】
例子)元恩熙/钢琴/成人组

※ 必须要统一申请书和电子邮件主题里的姓名